第一及第二部份 – 工程物料損毀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損失發生後,請您立即與保險代理或保險公司人員聯絡及辦理備案,其次,請您備妥下列文件以利本公司理賠作業之進行:
1.警方備案報告;
2.修復估價單;
3.出險時現場照片;
4.損失清單;
5.其它保險公司理賠所需之相關必要文件 (如索償申請表)
理賠範圍
被保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地方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人營業地方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而所承保之意外事故:
1.必須是因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a)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b) 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2.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3.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4.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
5.必須被保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第三人有賠償請求。第三部份 – 僱員賠償保險
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僱主應立即將其送往註冊醫院或診所醫治。
僱主在接獲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導致 | 呈報期限 | 指定表格 | |
工傷意外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不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B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 | |
死亡 | 7天內 | ||
職業病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不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A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超過3天) | 7天內 |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十四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1.僱主直接支付補償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該僱員之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2.僱主與僱員直接協議如果工傷病假超過三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協議,直接解決補償事宜。僱主並須在該僱員之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3.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在其他情況下,僱員補償科給僱主及僱員簽發列明補償款頧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五)。如果僱員只在工傷病假,「補償評估證明書」會在僱員辦妥工傷手續後登出;但如果工傷事故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則「補償評估證明書」須待得悉判傷結果後(即7,8,9或10簽發後)才簽發。
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必須在證明書簽發後14天內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並將反對書副本送交另一方。僱員補償科在收到反對 書後會審核有關的評估結果,並在審核程序完結後給僱主及僱員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書」(即表格6)。
• 請將填妥之「表格二」副本連同薪金紀錄儘快送交本公司。
• 請儘速將上述證明書連同所有醫生證明書正本送交本公司,賠償個案當依據實情及保單條款辦理。
• 請保留所有醫生證明書,評估証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之副本,以供存案。
*注意:以上僅為辦理僱員工傷賠償手續之概要,只供貴保戶作參考之用。至於詳細補償法例及僱主應負之責任,請貴保戶向勞工處屬下之工傷 賠償組查詢,以免違法。如遇到不清楚的保障範圍或其他問題,應與保險代理或保險公司聯絡,解釋及計劃你的需要。
如遇到不清楚的保障範圍或其他問題,應與保險代理或保險公司聯絡,解釋及計劃你的需要。